湖南省新增醫療項目收費標準
湘價服〔2008〕137號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衛生廳
關于核定部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修訂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各市州、縣(市區)物價局、衛生局,部、省直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新增和修訂項目(2007年)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193號)精神,在征求各地、各醫療機構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參照外省市價格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確定了部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修訂了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涵,現將《湖南省部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表》和《湖南省修訂部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醫療服務新增和修訂項目價格詳見附表一、二。
二、本次新增和修訂項目價格是按照國家頒布的項目,同時重新清理2003年以來我省審批的新項目匯集而成,是2002年版《湖南省醫療服務價格(試行)》的補充完善,此前發布的醫療服務價格文件中相關內容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附表一中未定價格的項目,醫療機構開展時需按規定程序報省級價格、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收費。
三、嚴格特殊醫用材料和特殊手術器械使用的收費管理
1、按湘價服(2002)230號文件規定,各醫療機構每年分兩次報備的可另行收費的特殊醫用器械、特殊醫用耗材,從2008年9月1日起,對執行一類價格醫院,一律要求同時報送電子版本,報送內容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購進價格、對應項目編碼。按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省物價局接受備案后將于11月30日前在《價格在線》網站公布(市州可采取其他方式公示),逾期未報的,視同自動放棄另收費用規定,亦不得再向患者收費。違者,按亂收費查處。
2、在價格項目“除外內容”和“說明”中未明確規定的特殊醫用器械、特殊醫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費。
3、明確規定可以另外收費的特殊醫用材料和特殊手術器械,醫療機構應在收費處和診療場所公示耗材和醫用設備名稱、規格、價格,并注明自主選擇字樣,同時指導患者選擇使用與其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特殊醫用材料或醫療服務項目,并實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屬)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不得誘導、暗示、強制病人使用特殊醫用耗材和特殊手術器械。
四、各地各醫療單位接此通知后,應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省物價局、省衛生廳。
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5日起執行。
湖南省物價局 湖南省衛生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