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缺陷導致醫患糾紛患者可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發布時間:2009/12/28 10:36:45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顧瑞珍 譚浩)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表決通過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損害的賠償責任。因藥品、醫療器械所致醫患糾紛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后有權向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說,在侵權責任法當中,第一次專章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總的指導思想是: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這是我們起草這一章具體條款,包括各方面的關系如何平衡、如何把握的一個總的指導思想。這一章的規定,將有利于減緩醫患矛盾,有利于及時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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