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將降低藥價提高診療費用
【本報北京11月23日電】(深圳報業集團駐京記者 李萍)今天,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從今年起一直到2011年,將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并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同時,在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
《意見》指出,到2011年,政府管理醫藥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藥品價格趨于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
銷售藥品加成將逐步取消
《意見》明確提出,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要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意見》明確,政府制定藥品價格要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藥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意見》強調,要按照“醫藥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藥品加成。改革過渡期間,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藥品加價率,在總體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價格高低實行差別加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藥品實行最高加價額限制。中藥飲片加價率標準適當放寬。
《意見》提出,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后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藥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
此外,國家還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藥品的流通差價率,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藥品流通領域兼并重組,擴大規模,集約經營,降低成本,減少流通費用等。
以較高利潤率鼓勵藥品創新
在合理審核藥品成本基礎上,根據藥品創新程度,對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允許創新程度較高的藥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制開發創新藥品。對今后國內首先仿制上市的藥品,《意見》提出,價格參照被仿制藥品價格制定;被仿制藥品在國內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藥品的價格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藥品,價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藥品價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
診療、護理、手術價格將提高
醫療服務定價方式將重點改革,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
為了促進患者合理分流,《意見》要求,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導價格,逐步拉開價格差距。
《意見》還提出,醫療服務價格將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此外,《意見》要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促進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集約化使用;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范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高值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療器械,可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等措施,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為達成改革目標,《意見》要求加強對醫藥價格的監督。在政府制定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此外,還將進一步強化醫藥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藥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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