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損害補償暫行辦法》出臺
發布時間:2012/8/16 14:26:25
按照《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規定,應當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受害者進行合理補償。日前,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省衛生廳、財政廳、民政廳制定出臺了《浙江省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損害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以及政府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相關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依照《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對受損患者進行合理補償;醫療糾紛發生后經鑒定結論屬于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損害等級、一次性補償費用標準、費用領取人的條件、補償時限等;醫療機構先墊付受損方補償費用,后向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追償補償費用的相關要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的,醫療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辦法》自2012年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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