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問題藥”受害可找醫院賠
摘要:記者從市第二人民醫院對該法學習會上獲悉,今后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患者受到醫療器械傷害可先找醫療機構索賠、醫生賦予緊急救治權等。
最近醫生都很忙,大家都忙著學習《侵權責任法》中有關醫療損害責任的條款。記者從市第二人民醫院對該法學習會上獲悉,今后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患者受到醫療器械傷害可先找醫療機構索賠、醫生賦予緊急救治權等。
醫療損害案“誰主張,誰舉證”
近幾年醫患矛盾愈顯突出,甚至時常出現“醫鬧”現象。據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對于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再全部實行先前的舉證倒置,而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加強了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保護。
新法使醫療事故鑒定不再成為醫療訴訟的要件,但這并不意味著患者將處于“弱勢”。“雖然患者告醫院首先要舉證,但患者可以采取司法鑒定的方式要求醫院配合鑒定,同時醫院對鑒定結論不滿也可申請鑒定。”專家表示,新法的這種方式改變了先前醫療爭議案件須經醫療鑒定構成事故才賠償的情況,從法律層面上保證了醫患雙方醫療損害責任的平衡。
醫生被賦予“緊急救治權”
如果遇到患者情況危急,而家屬不在,怎么辦?是冒著患者生命隨時逝去的危險,等待家屬前來簽字,還是冒著患者生命沒能搶救過來而引發的醫療糾紛,先直接施救,這一直是困擾醫護人員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院不能以“廠家責任”拒賠
此外,該法還明確規定,因為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產生的糾紛,患者可以找生產廠家,也可以找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賠償后,如果損害是生產廠家造成的,醫療機構可向廠家追償。這意味著醫院不能再以“屬于醫療器械廠家責任”拒絕。
對于患者隱私,該法也有相關規定,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
